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縣級政策性糧食購銷企業、市糧食批發市場:
為進一步規范超標糧食質量安全管控,確保人民群眾口糧安全,現將修訂后《福州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福州市農業農村局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福州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為全面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和《福建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超標糧食的管控,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保障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超標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等原糧中的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指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
第三條 在我市范圍內從事超標糧食收購、檢驗、儲存、銷售及轉化處置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超標糧食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禁止通過轉讓、改變包裝等將超標糧食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章 收購與儲存
第五條 超標糧食的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承擔定點收購的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快檢設備。糧食收購入庫時,以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依據,按是否超標實行分倉儲存,定點收購企業應詳細記錄收購、檢測等有關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條 加強對庫存糧食的監管,結合糧食庫存檢查,開展庫存糧食超標情況的監測工作。
第三章 扦樣與檢驗
第八條 糧食收購結束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具體扦樣檢驗工作方案,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對定點收購的糧食進行抽檢。
第九條 糧食檢驗機構要加強質量控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原則進行檢驗和判定,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可靠。
第十條 糧食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未經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社會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超標糧食檢驗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 監管與處置
第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嚴格監管。建立超標糧食分類檔案,詳細記錄收購地點、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
第十二條 超標糧食原則上應按檢驗結果分類集并到庫容較大的、儲存條件較好且便于監管的庫點儲存。
第十三條 按照有效利用糧食資源和減少財政支出的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分類處置。超標糧食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經檢驗: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無使用價值的,視情況采取堆肥、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處置。堅決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以及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流入飼料市場。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實行定向競價銷售。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選擇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正常、信譽良好的企業參與競標,并依照企業加工處理能力,限制企業購買數量,并及時將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抄告相關監管部門。中標企業所購糧食只限本企業使用,嚴禁轉讓及改變用途。中標企業需簽署超標糧食安全處置承諾書。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銷售企業要按照規定程序出庫,并在糧食出庫前1天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銷售企業應提供定向競價銷售的超標糧食食品安全指標的檢驗報告,并在銷售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用途。
第十六條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應在超標糧食入庫前1天向當地相關監管部門報告。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應當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索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統計臺賬和糧食質量信息檔案。轉化處置過程中,對超標糧食進行提貨轉化處置的情況建立統計臺賬,詳細記錄超標糧食使用、剩余及損耗情況。
第十七條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對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保存銷售統計臺賬等相關資料。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以及殘渣等廢棄物也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當地相關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等廢棄物的處理情況及流向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后一周內,要將處置結果匯總向當地相關監管部門報告。負責該環節監管的部門要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中標轉化處置企業的入庫資料、處置產品銷售和出庫檢驗報告、殘渣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及流向等檔案資料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省外調入糧食質量管控,對作為儲備的糧源,在采購時要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嚴禁超標糧食作為地方儲備糧。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做好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其他各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轉化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追溯制度,確保問題可倒查,責任可追究,實現全程監管,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以及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流入飼料市場。
第二十一條 超標糧食處置相關費用(含快檢設備費、扦樣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商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解決。
第五章 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二條 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及處置等環節的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履行行業主管監管責任。對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出現監管空白,造成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等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在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和處置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相關規定。對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欺報瞞報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糧食檢驗機構,在樣品的采集、檢驗、報告等各環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檢驗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福州市農業農村局、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福州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榕糧行〔2016〕3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