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保護范圍內;
(三)建(構)筑物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二、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不含宦溪鎮、壽山鄉、日溪鄉)、馬尾區(不含亭江鎮、瑯岐鎮)。
除上述區域外的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轄區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等有關事項。
三、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農歷臘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
在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批后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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