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2.零售點附近要設置清晰、醒目的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嚴禁煙花爆竹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3.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極易引發事故,造成群死群傷,可構成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量刑可至死刑。發現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及其線索,要主動向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舉報。
4.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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